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行为 |
发布时间:2012/7/7 11:50:12 查看次数:4006 |
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对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、建设工程、场所准予审核合格、消防验收合格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; (二)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、消防验收、消防安全检查,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; (三)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、个人整改的; (四)利用职务为用户、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、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、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; (五)将消防车、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、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; (六)不及时出警的; (七)不及时调查处理举报、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; (八)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仅予罚款,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; (九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行为。 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消防车 水罐消防车 泡沫消防车 森林消防车 消防车价格 消防车图片 消防车厂家 www.zgjnzy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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