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理《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》手续 |
发布时间:2012/7/7 11:15:24 查看次数:2919 |
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八条。 销售单位、使用单位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、销售、购买许可;进出口单位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 从外省市(境外)入沪的运输许可由市消防局负责受理。 本市范围内的运输许可由区、县消防支队负责受理。 三、申报材料 (一)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: 1、单位涉爆资质证明或其他批准证明; 2、运输单位爆炸物品运输资质及运输合同; 3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、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; 4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、数量、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; 5、运输时间、起始地点、运输路线(市内具体路线)、经停地点和目的地; 6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 四、办结时间 |
上一条信息:
5台消防车及30名指战员进行救援
下一条信息: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简介 |